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务员应具有良好的品行。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是党着眼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员干部的政治品格、思想境界、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提出的新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良好的品行和形象也日益成为对公务员精神风貌的一项要求。)和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体要求,请查看下文。)。
(二)具体条件
1、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1日。
2、30岁及以下是指1987年4月1日(含)以后出生,35岁及以下是指1982年4月1日(含)以后出生,40岁及以下是指1977年4月1日(含)以后出生。
3、专业名称主要以《2017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为依据。(见附表二)
4、其他具体条件见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