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引进高素质人才,推进城区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南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南人社发〔2022〕4号)精神,2024年南宁市邕宁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小学副校长、幼儿园园长、教研员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小学副校长、幼儿园园长、教研员等共6名(实名编制),具体如下:
(一)城市小学副校长3名;
(二)城市幼儿园园长1名;
(三)城区教育研究室初中英语教研员1名,学前教育教研员1名。
上述岗位由城区在拟聘人员公示前根据工作实际研究确定具体聘用单位及岗位,报考此类岗位即视为同意接受城区调配,研究确定后按规定在邕宁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18周岁(2006年8月12日出生)。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符合岗位所需条件,在职且使用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应聘实行执业(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须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六)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聘岗位有年龄、工作经历以及相关资格要求等时间的计算,均截止至2024年8月12日(如18-45周岁,为1978年8月13日至2006年8月12日出生)。所有应聘者必须在2024年8月12日以前取得相应的毕业证等岗位条件相关证书。全日制或脱产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视为有相关工作经历。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现役军人;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曾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或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5.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到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6.正在受司法机关、纪检部门立案审查尚未有结论的;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按规定不能提拔使用的;
7.法律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招聘岗位要求
详见《南宁市邕宁区2024年公开招聘小学副校长、幼儿园园长、教研员岗位计划表》(附件1)。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
1.报名时间:2024年8月12日—8月16日。
2.报名方式:凡符合招聘条件要求的人员,可通过邮寄材料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应聘须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且只能应聘一个岗位,并填写《南宁市邕宁区2024年公开招聘小学副校长、幼儿园园长、教研员报名登记表》,所填写的报名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可靠。所提交的材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错误,造成资格审查及后续资格审查不通过等后果的,由应聘者自行承担责任。应聘者填写虚假信息资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或考核成绩。
(1)邮寄材料报名。地址:南宁市邕宁区和美巷15号(邕宁区教育局307室,邮编:530299,收件人:粟老师)。通过邮寄材料方式报名的截止时间以寄出时间为准。
(2)现场报名:2024年8月12日—8月16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节假日除外),携带相关材料到邕宁区教育局307室(南宁市邕宁区和美巷15号)现场报名。
(3)应聘者请提供以下材料:
①《南宁市邕宁区2024年公开招聘小学副校长、幼儿园园长、教研员报名登记表》;
②有效居民身份证;
③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
④职称证书或相关职称批复文件;
⑤教育教学类奖励证明材料(提供落款时间自2018年7月1日起的材料);
⑥当年1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⑦任免职文件;
⑧参与课题、发表论文等证明材料(提供落款时间自2018年7月1日起的材料);
⑨获各类荣誉称号相关材料(提供落款时间自2018年7月1日起的材料)。
以上材料,现场报名:除第①、⑥项以外,其他项材料均验原件收复印件;邮寄材料报名:可先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资格审查时再提供原件现场核验。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时间:2024年8月12日—8月22日。
2.由邕宁区教育局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岗位要求的,确认报名资格有效。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说明原因。资格审查结果通过电话告知应聘者。
结合南宁市近年来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实际,本次招聘中相应学科教师岗位除了岗位计划表规定的专业可以报考,该学科对应的教育学类专业也可报考。例如,物理教师岗位,学科教学(物理)专业或物理教育专业且符合岗位要求也可报考。
资格审查验证工作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始终,对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应聘的人员,一经查实,招聘单位有权取消应聘者的应聘和聘用资格,责任由应聘者自负。招聘过程任一环节发现应聘者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招聘单位有权取消应聘者的应聘和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