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沧州市事业单位招聘试题及答案解析【公共基础知识】二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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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国政府认为,对于发展中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是()。

A:教育权和就业权

B:生存权和发展权

C:自由权和选择权

D:劳动权和财产权

答案:生存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就没有其他的任何权利。
 
2 . 关于宇宙的起源,最具代表性、影响最大的理论是(  )。  

A:黑洞理论  

B:大爆炸理论  

C:暗物质学说  

D:能力守恒定律  

答案:B  
 
3 . 王某和某县人民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陈某离婚,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书生效4个月后,王某又就此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并无新情况、新理由,该法院应当()

A:受理

B:不予受理

C:立案侦查

D:移送上级人民法院

答案:B
 
4 . 5,5,14,38,87,( )

A:167;

B:168;

C:169;

D:170;

答案:前三项相加再加一个常数×变量;(即:N1是常数;N2是变量,A+B+C+N1×N2),5+5+14+14×1=38,38+87+14+14×2=167
 
5 . 恐惧症、强迫症以及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可能与遗忘能力异常有关。科学家正在尝试各种行为和药物干预的方法,帮助患者弱化、擦除甚至改写困扰他们的痛苦记忆。有的人永远忘不了蜘蛛掉进牛奶瓶的瞬间,也有人容易触景生情,这些都是记忆再现的表现。研究员发现,记忆并不只是被动储存印象的过程,而是一个在细胞水平上持续进行、动态变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心理过程,可以通过药物和认知疗法来操纵。这段文字意在说明()。

A:遗忘能力异常是可以干预和治愈的

B:创伤修复后的受害者可以走出阴影

C:人类有望通过药物和认知疗法操纵记忆

D:科学家可帮助人类改写痛苦记忆

答案:通过“研究人员发现,记忆并不只是被动储存印象的过程…”可以通过药物和认知疗法来操纵“可知C项表述正确;而文中提到”科学家正在尝试各种行为和药物干预的方法……痛苦记忆“,并不等同于遗忘能力异常是可以干预和治愈的,A项属于偷换概念,因此排除;B项内容在文段中没有提到,属于过度引申,因此排除;D项表述错误,科学家正在”尝试“,还没有定论,故排除。故本题答案为C。
 
6 . 5,12,24,36,52,( )

A:58;

B:62;

C:68;

D:72;

答案:选C。5=2+3,12=5+7 ,24=11+13 ,36=17+19 ,52=23+29 ,全是从小到大的质数和,所以下一个是31+37=68
 
7 . 下列文学名家的合称,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元白”指元稹、自居易  

B:“小李杜”指李贺、杜牧  

C:“三曹”指曹操、曹丕、曹植  

D:“高岑”指高适、岑参  

答案:B  
 
8 . 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格购得。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

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答案:【答案】A。【解析】此题测试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问题。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制度的后果是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了动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时,受让人就成为该动产的合法所有人,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原所有人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在本题中,甲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因此此题选
 
9 . 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的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A: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据此,可以看出李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 . 下列条件中,(  )可以导致免除民事责任。  

A:不可抗力  

B: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损失的  

C:共同致人损害行为的一个行为人证明损害系他们中的另一个人造成  

D: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答案:【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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