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事项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作淘汰处理,已聘用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1.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3.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回避情形的人员,不宜报考相应职位;
4.拟聘用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就业协议,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聘用合同的;
5.经审核毕业生档案中有不宜聘用情形的。
(二)在普通高校就读的2025届硕士、博士研究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境外、国外学历学位未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不得报考。定向培养生不得报考。
(三)绍兴市上虞人民医院医共体总院、绍兴市上虞区中医医院医共体总院、绍兴市上虞人民医院医共体妇幼保健院分院、绍兴市上虞区中医医院医共体章镇分院聘用人员列入报备员额编制管理,绍兴市上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绍兴市上虞区中医医院医共体曹娥分院聘用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管理,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首次聘期五年。聘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调动或报考其他单位。聘用试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具有双专业的毕业生,不能以辅修专业报考。
(五)人才政策:首次新引进(指入职前未在上虞区缴纳过社会保险)的医学毕业生(定向培养生除外),与用人单位(参公事业单位除外)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可享受房票补贴(房票不得与一次性住房补贴、保障性住房、房改房等优惠政策重复享受)、满一月起可享受安家补贴等相关人才政策。首次新引进博士研究生除区级人才政策之外,同步享受医院高层次紧缺型人才引进专项补助人才政策。
(六)考生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如因选报岗位不当或所填写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而影响本人考试或聘用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七)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10月9日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八)招聘过程中未尽事宜,由考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后确定。
(九)招聘信息中未尽事宜,由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按有关规定解释。咨询电话:0575-82116899。
(十)区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575-82129843。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上虞人民医院医共体绍兴市上虞区中医医院医共体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