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考察
1.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此项工作由县公开招聘领导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理,体检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体检在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结束后,向社会公布体检结果,体检结果不合格需要复检的,应在具有体检资质的同一级别或上一级别的另一家医院进行。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工作领导组提交复检申请,工作领导小组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因怀孕不能全部完成体检项目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同放弃资格。
2.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被考察对象,考察工作在县公开招聘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招聘领导组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考察可采取调档审查、实地了解等形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应聘者提供报考信息的真实性和档案进行复核。应届毕业生主要考察应聘者在校期间的学习情况、平时思想政治表现等,原则上以学习毕业鉴定等证明材料为准。已就业的毕业生,由单位出具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材料。未就业的应聘者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社区、村委会出具其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等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有疑义的,用人单位可以电话回访、函件征询或派人到应聘者所在毕业院校、派出所、社区、村委会进行实地调查。考察结果存入应聘者人事档案。
(五)公示
体检、考察结束后,对拟聘用对象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未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问题经查实影响聘用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六)聘用
1.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报请县委领导审批后,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2.用人单位在收到人事入编相关手续30日内与新招聘人员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服务期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5年内不得县外调动及辞职。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试用期拟招聘的公立医疗机构人员须在乡镇卫生院工作1年。
3.拟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
4.试用期满,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聘用,考核不合格不予聘用。
5.应聘者在报名后、聘用之前已成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或试用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予聘用。
在本次招聘的所有环节中,无论何种原因形成的空缺名额,一律不予递补。
五、招聘纪律
(一)公开招聘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简化或合并有关程序。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开招聘纪律,主动接受监督,严禁有关单位和公开招聘的组织者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搞不正之风。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一经查实,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二)公开招聘工作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从事招聘的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实行回避。执行回避工作由用人单位经审查并报领导组。
(三)公开招聘工作整个过程要严肃招聘纪律。应考人员要严格遵守招聘纪律,如实提交考试证件和材料,对弄虚作假、违规作弊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此公告由公开招聘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公开招聘领导组研究决定。
县卫健局咨询电话:0359-5528883
咨询电话开通时间:招聘期间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监督电话:
县纪委监委第十派驻卫健纪检监察组:18821710911
六、注意事项
(一)整个招聘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均在稷山县人民政府网进行通知和公告,请报考人员密切关注,及时查询最新考试相关信息。
(二)本次公开招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与拟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立即取消其资格。
(三)报考人员提供的电话等联系方式应确保联系畅通,请应聘者合理安排报名时间,以免后期因网络压力大或等待审核结果等原因,错失报考机会。
(四)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笔试、面试辅导培训班。
(五)本次公开招聘的各个环节均不递补。
本公告由县公开招聘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