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考察、公示、现场选择单位、聘用和递补
(一)体检
体检由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体检前,有工作单位的报考者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体检标准按照最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二)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工作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执行。考察组织单位制定考察方案,明确考察的内容、方法等。
(三)公示
招聘主管部门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在通州人力资源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招聘单位或者招聘主管部门可以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的资格。
(四)现场选择单位
对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一周内,由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部分岗位(同一岗位有两个及以上招聘单位的)考生现场选择聘用单位(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按招聘岗位从高分到低分,由考生依次自主选择聘用单位。未按时到现场或在现场未选择聘用单位者,视作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五)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招聘主管部门在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领取《南通市通州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通知书》。
拟聘用人员应在《南通市通州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不低于3年。因个人原因逾期未报到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初次就业的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
按照《定向就业协议书》和有关政策规定,应聘“52-58”岗位的聘用人员,须在我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服务满6年,未进编的定向生在服务期内,只可参加通州区内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公开招聘,未达最低服务年限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的,由考生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六)递补
在体检、考察、公示和办理聘用过程中,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在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1. 应聘人员考察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
2. 拟聘用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3. 拟聘人员明确放弃聘用的;
4. 其他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情形。
现场选择单位后不再递补,其他岗位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
六、相关政策
引进的医学人才按《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22〕53号)享受生活补贴、购房补贴、一次性奖励等相关待遇(部分摘要见附件3)。
七、纪律监督
南通市通州区部分事业单位(医疗卫生类岗位)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全过程接受社会各界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电话:0513-86125999(通州区纪委)、0513-86518650(通州区纪委监委派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招聘工作以本《公告》为依据,一经发现并查实不符合本《公告》规定以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应聘人员的应聘或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八、本《公告》由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0513-86541410、0513-86115156(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人事科)。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2024年春季南通市通州区部分事业单位(医疗卫生类岗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简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