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体检
(一)体检工作由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体检时间及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体检工作严格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11号)执行,体检标准参照最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有国家制定的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自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三)组织体检时,工作人员(含体检医生,下同)与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资格。报考人员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的,不再递补,取消该职位招聘计划。
八、公示
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报名与资格审查、考核、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招聘公告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九、聘用
(一)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招聘单位填写《桂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审批手续。报考人员自接到聘用通知后15日内到招聘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处理。对公示期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的,由招聘单位负责查实,经核查属实的,不得聘用。拟聘用人员公示后,出现自动放弃聘用资格或公示后查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再递补聘用对象。
(二)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签订时间应以聘用通知下文之日为准,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十、特别提示
(一)报考人员在报名、考核、考察、体检等环节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处理。
(二)本《公告》由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73—6218722)。
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