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和考察
根据实际开考岗位数和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如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面试成绩高低排序确定)。
1.体检工作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的要求实施。体检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单位体检专用公章。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者,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日当场复检项目的不予受理),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2.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程序。成立招聘城市社区工作人员考察领导组,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被考察人选须提供报考所需证件原件、相关考察材料及个人档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取消其资格。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不予合格。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查询专栏(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如考生主动放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在同岗位考生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2次。
公示
根据考察情况,拟聘人员名单在庐江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及期满后拟聘人员被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影响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公示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服从岗位安排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统一分配到岗。
签约聘用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首次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合同期满,可以续聘。在合同期限内,由用人单位每年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本次招聘人员如果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合同(聘用)关系的,在规定的时间内,聘用人员自行和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聘用)关系,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全部后果,由聘用人员自行承担。
3.建立考生备选库。本次招聘对完成所有考试但未进入体检环节且面试成绩在60分以上的考生,纳入考生备选库,如同一岗位人员离职等原因造成岗位缺额的,根据该岗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从考生备选库中依次等额递补。考生备选库有效期至下一次招聘公告发布之日,同一岗位递补不超过1次。
4.拟聘用人员不入编制,不具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身份。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工资待遇。
5.在体检环节因孕待检人员,应在产后国家规定的产假结束之日内向县民政局提出补检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有关事宜
本次招聘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人事考试工作纪律的报考人员和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本次考试不指定教材及辅导用书。
资格审查贯穿本次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凡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隐瞒身份、工作经历等报考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本公告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51-87322671(县委组织部)
0551-87306358(县民政局)
0551-87322015(县人社局)
监督举报电话:0551-87328645(县纪委监委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
上述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