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和考察
根据综合成绩排名,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和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一)体检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相关标准执行,首次体检不合格的可以申请一次复检,以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如报考人员自愿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按综合成绩岗位排名依次递补。
体检、复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考察
考察的重点是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如报考人员自愿放弃或考察不合格的,按综合成绩岗位排名依次递补。
六、公示和聘用
按照综合成绩排序,结合体检和考察情况,确定拟招聘人员名单在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聘用人员正式上班。有我院两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者无需试用期;其他新招录人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政治部提出正式聘用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正式聘用,正式聘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签。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七、储备人员
参加面试且面试成绩60分以上的人员作为聘用制书记员的储备人员,当书记员出现空缺时,从储备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补录。储备期间为本次招录后至下次招录前。
八、待遇和保障
聘用制书记员、聘用制司法辅警工资待遇按照《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保障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事宜
(一)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信息填报不真实或出现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在任何环节发现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时,均可取消招聘资格。发现以上两种情形,已签订劳动合同,按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以上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本次考试不收取报名费,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培训班。
(三)招聘工作期间,报考人员应及时关注招聘工作信息,因个人原因未关注而导致的后果,由报考生本人承担。
(四)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我院报到,未经我院同意,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被聘用人员均应服从党组的分配,如不服从者取消录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