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市事业单位2022年招聘1096名编制内卫生类专业技术

发布时间: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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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试(含专业技能测试)

面试(含专业技能测试)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要求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另行通知。各岗位是否需要面试(或专业技能测试)详见《岗位信息表》有关说明。有关事项如下:

1.报考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岗位,在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及以上的报考人员中,按照岗位招聘计划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取所有并列的报考人员为面试人选。招聘计划数与面试人数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个别招聘岗位对面试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详见《岗位信息表》。

面试(含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合格线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其中,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聘计划数的岗位,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达到70分以上方为合格。

2.仅采取面试(含专业技能测试)的岗位,面试人选按实际报名人数确定,该类型岗位考试具体事宜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书面报市人社局核准后另行通知。

(四)综合成绩计算

报考只笔试(或面试)岗位的报考人员,其笔试(或面试)成绩即为其综合成绩;报考笔试与面试相结合岗位的报考人员,按《岗位信息表》中注明的“笔试面试成绩折算比例”计算其综合成绩。

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

(一)体检

1.体检对象的确定。根据招聘计划数,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对象最后一名综合成绩出现并列的,取笔试成绩较高者进入体检,若笔试成绩也相同,取笔试原始成绩(即未加分)较高者进入体检,若笔试的原始成绩也相同,则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商市人社局研究决定体检对象的确定方式后另行通知。

体检对象属于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应于体检前向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或同意辞职证明(或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2.体检标准。本次招聘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岗位对身体条件另有要求的,还须符合相应项目规定的标准)。体检费用个人自理。

3.体检的组织及要求。市直事业单位体检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区)事业单位体检由各县(市、区)综合人事部门统一负责,请报考人员及时与所报考的市直单位、县(市、区)综合人事部门联系(联系电话详见招考岗位信息表)。

参加体检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到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集中体检。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包括体检当日未按要求时间到达指定地点集中的),视同放弃资格。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不符合体检合格标准的部分项目,一般安排当日复检或当场复检,要求当日复检或当场复检的项目在体检时告知。

体检结果由招聘单位通知。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另行指定医院复检一次,以复检的结果为准。复检时不得告知复检项目。自行到其它医疗单位体检的一律无效。

女性报考人员因怀孕需申请延期体检的,应提供怀孕的医学证明并与招聘单位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二)考察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1:1比例对考试、体检均合格的报考人员组织考察。考察包括核实报考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重点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察,并对报考人员个人档案进行审核。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考察程序并将明确的考察结果和聘用意见书面报综合人事部门。

报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供相关政审考察材料。报考人员未配合招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政审考察工作且无特殊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考察及聘用资格。

(三)公示和聘用

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市直和各县(市、区)事业单位拟聘人选分别在泉州人社网和各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其中,同一岗位涉及多个单位的,由报考人员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优先选择聘用单位,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照体检对象的确定方式决定优先选择顺序。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实行合同管理。

各县(市、区)综合人事部门应将聘用结果报送市人社局备案。

其他事项

(一)为严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纪律,规范招聘工作秩序,对报考人员虽不构成违纪违规,但无正当理由故意浪费考试资源的不诚信行为,记入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诚信档案。

具有以下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3年:(1)通过资格复核并入围体检后无故弃权的、或已确认参加面试却在面试当天临时弃考的;(2)进入考察、拟聘用公示等环节后弃权的。

被核准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逾期不报到的,将取消其聘用资格,记入诚信档案5年。

(二)在招考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人员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对报考人员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全程,一经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招聘公告规定或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含考察期间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

(四)报考人员在资格复核、面试(专业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因不合格或弃权等原因造成岗位空缺的,在该岗位符合条件的其他报考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各岗位是否递补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商综合人事部门研究决定(递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五)本次公开招聘的相关信息将通过泉州人社网和泉州人事考试网发布,请报考人员密切关注,及时查询,了解最新考试相关信息。报考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咨询:

1.招聘岗位有关信息、招聘进展情况咨询,请与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直接联系,联系电话详见网站发布的《岗位信息表》。

2.电话咨询。招聘工作政策等相关问题请咨询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科或市卫健委人事科,咨询电话:0595-22112393;补助政策等相关问题请咨询市卫健委人事科,咨询电话:0595-22255775;报名技术问题可登录专项考试报名系统考生界面后在“留言咨询”栏目提交问题或咨询市人事考试中心,咨询电话:0595-22115511。

(六)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本次考试纪律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执行。本次考试回避规定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1号)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95-28387820。

(七)报考人员应完整、仔细阅读本公告后方可报名。因未完整、仔细阅读本公告相关规定而影响应聘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同时,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个人健康监测,确保顺利参考。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和组织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本次考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试题等,误导报考人员的,均与招聘主管部门无关。郑重提醒广大报考人员要诚信考试,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八)本公告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聘,未尽事宜由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http://m.sdsgwy.com/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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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泉州市事业单位公开考试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

 

特别提示:为确保您顺利应考,考试报到时,须携带考前48小时内(519日及以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的报告(检测报告为正规医疗机构纸质报告或应在闽政通上可查询)且考试当天本人动态“福建健康码”(闽政通APP)为“绿码”及体温正常者方可允许进场参加考试

姓名:           身份证号:                      

效手机联系方式:                              

        

1. 本人过去14日内,有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    

2. 本人属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3. 本人属于集中医学观察期、居家医学观察期内的人员。                

4. 本人过去14日内,有中高风险地区(以考试当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数据为准)                  旅居史。                                     

5. 本人过去21日内从境外(含港澳台)入境。                                        

6. 本人过去14日内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已发现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

7. 本人过去14日内与来自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有接触史。                         

8. 本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有上述17的情况。

 

本人承诺不存在上述1-8情形。如因隐瞒或虚假填报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而影响公共安全的后果,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处罚和制裁。

我已知晓上述内容并承诺遵守。

 

本人签名:                              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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